“北京首起开瓶费案宣判 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支持”[1]。北京的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,该酒楼强收100元“开瓶费”;王先生认为是“强制消费”,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庭,海淀法院认定“开瓶费”属于不当得利,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。
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,按照《消法》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“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”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,系格式条款,应属无效。
一般的商店单纯出卖商品,而酒楼提供的是消费场所和人工服务,而这些费用都分摊在饭菜和酒水里,所以在饭馆里谢绝消费自带食品和酒水是一种国际惯例。一罐可乐在商场里卖几块钱,在星级饭店可以卖几十块钱,价格的差异在于你消费了高档的环境,如果你觉得暴利,你可以到商场里买了拿回家喝。
自带酒水到酒楼里消费,只能说国人缺乏基本的商业伦理。酒楼的菜谱中规定,“客人自带酒水,按本酒楼售价的50%收取服务费”, “本酒楼没有的酒水,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”,随强制你消费了?要喝拿回家去喝,没人拦你。你又要酒楼提供消费场所,又要自带酒水,否则就是“强制消费”,一般人嚷嚷倒也罢了,而法院居然就这么判了。如此以来,那以后是不是可以自带包子,带菜到酒楼消费呢?“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”是格式条款,那菜单呢?
什么叫公平?就是你有选择的自由,可以选择交易,也可以选择不交易;就是权力和责任的对等。但往往事与愿违。有些部门我们无从选择,他们有最大的权力,却承担最小的责任,所以我们买不起房子,读不起书,看不起病。我们的商家收了钱,却不提供相应的服务,假冒伪劣,我们的消法在哪里?现在消费者出场了,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带着酒到酒楼里喝,我们的法院表示支持。
我是个消费者,但我为我们的法院感到悲哀。这个判例让法律蒙羞,让法律人蒙羞,也让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蒙羞。这不是消费者的胜利,而是商业道德的堕落,因为它违反了一个商业社会基本的商业伦理。
[1]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6年12月22日02:48 京华时报
2006-12-22 14:14:04 新浪网友 申韩v黄老
英 语里有一个词叫"corkage",翻译成中文叫"开瓶费"。英语字典的解释是:the charge made by a hotel or resturant for allowing people t o drink alcoholic drinks which they bought somewhe re else.中文就是指饭店或者酒店对客户饮用自带酒水而收取的费用。咨询美洲人、澳洲人,都收费,或 者按人头,或者按瓶。目前我看到在北美的餐馆已经出现以中文标写的:“禁止引用自带酒水”的告示牌。看我丑 陋的中国同胞把丑陋带向全世界,把鄙视的眼光带回自己的家人!腐败反人性的司法审判就是改变社会良俗和风尚 的黑棍!收不收是性质问题(是非),收多收少是数量问题(合理性)。总不能把“贵宾楼” 饭店变成免费的酒 吧吧?
2006-12-22 14:13:51 新浪网友IP:219.82.96.*
这是对《消法》的曲解,消法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,指的是选择是不是到这家酒店吃饭,到了酒店有权选择吃什么 菜,喝什么酒水,而不是选择吃酒店提供的酒水、菜肴还是吃自带的。如果酒水可以自带,那么菜肴也可以自带,
那 么酒店为什么要为消费者提供场所、灯光、空调、桌椅、餐具以及服务?在法制健全、总统违法同百姓一样受到 审判的西方国家,有谁听说过为开瓶费打官司甚至判消费者胜诉的?难道他们都是法盲吗?难道他们都不懂得保护 自己的权益吗?否!因为他们知道这是约定成俗的惯例,这是对投资者付出的回报,是对提供服务者的尊重!市场 上有各种档次的酒店,你可以选择高档的,当然你得多付钱,你也可以选择档次低点的,可以适当节省点费用,如 果想再省点,那么就买点菜,买点酒回家去,既可以吃到美味可口的菜肴,还可享受烹调的乐趣,当然你得付出劳 动!还得付出煤气、电、水 !如果你既要享受美味而又不想付出,天下哪有此等好事?鱼和熊掌不可兼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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